近日,家住西安的王先生稱,供暖期家中并沒有暖氣,但是在交電費時,卻被物業告知,需補繳50%的供暖費,否則不能給送電。
對此,王先生表示非常不理解,自己在供暖期并沒有享受到正常的供暖,為什么還要繳納供暖費?據悉,供暖期沒有暖氣,并非供暖公司不給供熱,而是因為王先生在2012年主動提出申請,不需要供暖。在2012-2013年供暖季來臨時,也未提出要求供暖的申請,因此,供暖公司才沒有給他供暖。
此時,或許讀者還有疑問,那供暖費與電費之間又有何關聯?據了解,該小區所采用的收費系統是一旦欠費就無法買電,因此,王先生如果想用電,就必須先交清50%的暖氣費。
針對補繳供暖費的比例,西寧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要求停止供暖的,應當在本供暖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停止用熱的業主,應當按采暖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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