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零時,長春市正式進入了停暖期。供暖期結束后,退供暖費的工作也開始啦。凡是在供暖期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用戶,皆可攜帶測溫記錄到供熱主管部門申請退費裁定,根據長春市退費制度,審核是否通過。
據悉,當地用熱用戶可在供暖期結束后30日內,持測溫記錄到區供熱主管部門申請退費裁定,根據退費裁定到供熱企業辦理退費。
如果供熱單位不按規定退費,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長春市公用局有權責令其按規定退費;對拒不執行的,居民用戶可憑有效測溫受理記錄和市或區供熱主管部門退費裁定書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同時,安裝熱計量表的小區也已經開始采集數據。根據熱計量收費標準,供暖單位會對采集數據進行收集,為將來收費提供依據。統計后,對室內不達溫的用戶也將進行退費,但退費的方式不是直接將現金返到居民手中,而是在下一個采暖期交熱費時由居民少繳納熱費。
新聞鏈接:
1.市民可對不退供暖費單位提起訴訟
2.沈陽室溫不達標退費責任人為供熱單位
3.溫度不達標,供暖費一定要退還?